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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出通知,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和管理

         
   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
要求在西部大开发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增强文
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通知说,西部地区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自
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
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产。这
些文物是各族人民开发西部、建设西部,并在这里生活、
繁衍、生息的历史见证。保护和管理好这些文物,具有重
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通知要求:
    一、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各
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有关地方、部门
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文化遗产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西部大
开发中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和
改善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动
员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依法保护和管理好管辖区
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要抓紧研究制订或修改当地文博事
业发展规划,搞好与生态恢复、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
产业结构调整的协调,将文博事业发展列入区域经济和社
会发展“十五”规划。
    二、要妥善处理好西部大开发中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
之间的关系。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文物调查、
评估和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等基础性工作,摸清底数,加快
完成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和文物地图集
的编纂等工作的进度,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做好重点文
物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基本建
设项目,在进行前期立项、论证、选址等工作时,要充分
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可能
埋藏文物的地方应事先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对调查、
勘探中发现的文物,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发生毁坏
文物的事件。因基本建设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所需费
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
政部文件(计价费[1997]1220号)的有关规定,
由建设单位从项目投资中列支。
    三、结合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做好古遗址、古墓1958
葬的保护工作。要把古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大型遗址的保
护纳入当地退耕还草(林)和土地利用规划;对遭到耕作
破坏严重或埋藏较浅的大遗址,可列入退耕还草(林)的
重点目标,加以妥善保护,以减缓耕作和自然力对遗址的
剥蚀,防止新的破坏。
    四、根据西部地区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和各类矿
物、动植物标本相对丰富的实际情况,要加强抢救和保护,
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各具特色的专题博物馆;改善博物
馆的地区分布和品类布局,健全博物馆的设施和功能;强
化精品意识和服务意识,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广大
青少年,提高博物馆及其他文博机构藏品保护、陈列展示
和社会教育的水平,努力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
神文化需求。
    五、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特有的作用,为西部大开
发服务。依托西部地区丰富多样的文物资源优势,发展具
有历史、民族特征的文物旅游,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势转化
为经济优势,有利于西部地区的产业调整,有利于加强爱
国主义教育和增强民族凝聚力。同时,文物保护单位对社
会开放必须具备相应的开放条件,必须有助于文物和生态
环境的保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和寺庙内收藏的各类
文物,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有效
管理。已公布为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要
制订专项保护法规或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自
觉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加强西部文物保护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要努力
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增大文物保护
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强西部文博队伍建设,充分利用西
部高等院校培养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急需人才,特别要重
视对少数民族文物干部的培养,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吸纳
各门类专业人才。
    八、加大对盗掘、盗窃、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等违法
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
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对各种文物犯罪
分子特别是那些破坏性强、危害严重的盗掘团伙和走私集
团,必须坚决摧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完)中国收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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