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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古董”真假难辨 诉请退货被驳回

8月15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由买卖古董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由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谢某系经营一家书画社的个体工商户。2007年4月25日,原告张某在其店中购得“清光绪青花花鸟罐”一只,价格为22000元,张某已付清了全部价款,谢某于当日出具了收条,双方并约定,如该古董为赝品,则全额退还款项。事后,张某以有关人士认为该物是赝品为由,要求退还,但遭到拒绝,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张某一纸诉状将谢某及其经营的书画社告上法院,认为谢某出售古董,既无有关部门的证书,又无经营许可证,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退还所付全部价款。被告谢某在诉讼中提供了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据,认为其系合法经营,另根据古玩交易习惯,双方成交即是对古玩标的认可,现张某反悔,违背了古玩交易习惯,其退货行为纯属违约,且张某未委托文物部门进行权威鉴定,仅凭有关人士的意见,证据也不足。517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讼争的瓷器不属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物品、文物复仿制品,又无证据证明该瓷器系赝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经营行为非法。故因证据不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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