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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邮票品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

 近来,集邮票品广告在媒体大量出现,其中不乏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的名义,宣传邮票“珍品”、“奇品”的收藏价值以及投资回报、升值等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净化集邮票品广告市场,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邮政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集邮品广告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

  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已经取消了对集邮品制作的行政审批,自2004年7月1日之后从未审批或限量发行过任何集邮品。通知强调,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但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 482

  通知明确,5种集邮票品禁止发布广告: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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