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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修复的规定

    文物修复工作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清除文物标本上的一切附着物。

    二是修补文物标本的残缺部分,其目的是恢复它的本来面目,防止附着有害物继续危害文物藏品。并且文物修复要根据历史的真实,不能凭主观想象改动原物面貌,复原部分要求做到与其部分相仿。

    对每件所要求修复的文物,都应该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分别处理,反对以不成熟的技术随便地使用在珍贵的藏品上,在进行修复时,首先要确定原制品材料类别,性能及其损坏情况,先做好文字绘图,照相记录,然后制定修复方案,修复用料要尽可能与原物一致,并尽量采用原制作方法和工序。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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