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收藏动态

苏州“古吴轩”名誉权官司一审胜诉

2003年3月29日,《美术报》刊登了一篇有关苏州古吴轩的调查报告,报告中古吴轩前社长张瑞林和副社长何善云称,自新任领导上任来,出版社“逐步萧条”,“失去了古吴轩的特色,成了什么都能出的杂牌出版社。”5月15日,古吴轩一纸诉状将张瑞林、何善云和《美术报》告上法庭,由此引发了一场文化圈里的名誉权侵权案。昨天,该案有了初步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古吴轩胜诉。

昨天双方围绕四个焦点展开了争论,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张瑞林、何善云指出的买卖书号一节,经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确认《苏州指南》的出版过程不存在买卖书号问题,两被告指责原告买卖书号的言论,严重失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在《美术报》上《一种希冀》一文中,被告张瑞林、何善云仅谈到古吴轩书画艺术公司与古吴轩出版社已分家,并无指责原告拆散出版社之意,故原告认为被告散布拆散出版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古吴轩出版社目前经营状况及出版社偏离专业方向,出不了好书等问题,因两被告系原告的老领导,对古吴轩出版社的创建、发展有特殊贡献,其对出版社有特殊、深厚感情,结合出版社的现状发表自己的批评、建议,尚不足以认定该言论侵犯原告名誉。两被告指责原告成为杂牌出版社,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原告的形象;买卖书号是严禁的违法行为,被告张瑞林、何善云在2003年3月初接受《美术报》采访时,主观猜测、臆断古吴轩出版社2003年将继续从事买卖书号的违法行为,属严重诽谤行为,客观上严重毁损原告的名誉;《美术报》刊登的《一种希冀》一文中,被告张瑞林、何善云谈到古吴轩藏画问题,从该文段落来看,此段文字介绍、反映的,均是原告古吴轩出版社,且该文“古吴轩藏画也大量流失……”中的“也”字也表明该语句的主体与前述主体是一致的,即古吴轩出版社。该案中,两被告举证原告曾以售书名义出卖、赠送字画,证明原告字画管理制度不健全,但两被告通过媒体发表的流失字画数百件等言词、用语有夸大、不实之处,其行使批评、建议、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当。984

昨天,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瑞林、何善云、美术报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美术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古吴轩出版社3000元。记者昨天也和当事人张瑞林先生取得了联系。张瑞林在得知自己一审败诉后表示,他所说的话都是真实可信、有根有据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侵犯名誉权之说。据悉,张瑞林正在和其代理律师讨论上诉的可能性。(新华网江苏)中国收藏网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隐私声明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欢迎合作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版权所有 中国收藏网 ©1999-2008 业务合作QQ:122047168 E-mail:msn9998@hotmail.com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6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