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文物建筑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北京市文物建筑内使用装修暂行标准》日前公布并实施。
记者了解到,《标准》共有11项规定,文物建筑装修应遵守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能危害文物建筑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基本原则。装修装饰应具有可逆性。
室内有旧彩画、壁画及各种雕饰线的文物建筑,原则上不允许吊顶。如必须吊顶,应在梁及天花下皮10厘米以下位置并避开壁画等文物装饰。吊顶应为轻质不易燃材料,吊顶前应根据吊顶重量对屋架荷载进行必要的计算,以确保吊顶后文物建筑的结构安全。特别禁止在有壁画、题字以及清水墙面上钉钉、打眼、凿洞等。新铺地面时,不得拆除旧地面,在安装时采用隔垫层保护,其固定不得损坏旧地面。
如室外管线需进入室内,应尽量选择旧管线路进入,特殊情况须由地基进入室内。不得在清水墙体或文物建筑的梁、檩、柱、枋等大木构件上钻眼、打洞。